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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水翼船翼航時之風力與浪高,由航政機關依其船舶性能及航行區域或航線等有關資料予以核定,並於水翼船證書內註明之;超過其核定之限度者,船長不得發航。
水翼船在翼航中,風力或浪高超過其核定之限度時,應即改以船身航行,航向最近之靠泊站或避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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