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水翼船船殼結構,應採用不燃材料。左列部位之結構應以鋼或以標準火力試驗三○分鐘之末,能阻止煙、焰通過之同等材料構造,並按船舶防火構造之規定以符合規定之甲-三○級不燃材料隔熱。一、機艙與起居艙及逃生通道間之艙壁。二、救生筏登載區與具有火災危險艙室間之甲板。三、機艙頂部甲板。四、控制站甲板。五、機艙部分之船殼外板,自機艙頂起至浮航壓載水線下○.二公尺處為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