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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水翼船船殼結構,應採用不燃材料。
左列部位之結構應以鋼或以標準火力試驗三○分鐘之末,能阻止煙、焰通過之同等材料構造,並按船舶防火構造之規定以符合規定之甲-三○級不燃材料隔熱。
一、機艙與起居艙及逃生通道間之艙壁。
二、救生筏登載區與具有火災危險艙室間之甲板。
三、機艙頂部甲板。
四、控制站甲板。
五、機艙部分之船殼外板,自機艙頂起至浮航壓載水線下○.二公尺處為止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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