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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引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引水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交通部收回其執業證書:一、怠忽業務或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者。
二、違反航行安全規章而致災害損失者。
三、因職務上過失而致海難者。
四、因引水人之原因,致船舶、貨物遭受損害、延誤船期或人員傷亡者。
五、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據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前項收回執業證書之期間,為三個月至二年。
引水人在二年內,經警告達三次者,收回執業證書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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