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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引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引水人必須經指定醫院檢查體格合格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引水人在其繼續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受檢查視覺、聽覺、體格一次,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並得隨時予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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