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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引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或技術等不克勝任或領航不當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因,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拒絕其領航,另行招請他人充任,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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