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受停止執行領航業務期間尚未屆滿,或經廢止執業證書者。三、視覺、聽覺、體格衰退,不能執行職務,經檢查屬實者。四、年逾六十五歲者。五、犯罪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