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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引水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引水人應於領航完畢後,將被領船舶名稱、國籍、吃水、登船地點及時間,在檢疫站或其他地點稽延時間、停泊時間及服務情形,逐項記載於引水紀錄單內,送由船長簽證後裝訂成簿,送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查驗蓋章,以憑考核。
引水紀錄單由引水人辦事處擬定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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