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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引水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取得乙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內河、湖泊領航未滿三千總噸之船舶。
但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滿三千總噸之船舶。
但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引水人經服務滿二年未受引水法規定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者,得領航三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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