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取得乙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內河、湖泊領航未滿三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滿三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引水人經服務滿二年未受引水法規定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者,得領航三千總噸以上之船舶。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航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