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引水人辦事處所需各項設備費用,由引水人辦事處按引水人所收引水費比例徵收。航政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引水人辦事處於一定時間內改善領航設施及服務。引水人辦事處應於每年年終將設備狀況及經費使用情形,報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