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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貨泵室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其佈置應確能隨時由任何梯台得與立平台進出無阻;並能由穿著規定個人保護設備之人員,不受限制到達所有需要操作貨物之閥。
二、應設有利用救生索吊起受傷人員永久裝置,並應避免有任何突出之障礙物。
三、通常出入之梯不得垂直裝設,並應與適當間隔之平台結合。
所有之梯道與台應裝設扶手欄桿。
四、應具有處理貨泵室內貨泵及閥任何排洩或可能洩漏之設施。
五、貨泵室之水系統應由該室外操作之。
為儲置經污染之水或洗艙水,應備有足夠之污液艙櫃,並應備有附有標準管接頭之岸上接頭或其他設施,以將污液輸至陸上之污液收受設施。
六、泵排出端之壓力計,應裝設於貨泵室外。
七、如機器係經由艙壁或甲板外之軸傳動者,該艙壁或甲板應裝有效潤滑之氣密封墊或其他確保永久氣封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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