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各型化學液體船貨艙櫃之位置,應位於船內之左列距離:一、第一型船:由舷側外板起不小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二)目之橫向受損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不小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垂向範圍;及由船殼板起任何部份均不小於七六○公釐。二、第二型船: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不小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垂向範圍;及由船殼板起任何部分均不小於七六○公釐。三、第三型船:無規定。前項對貨艙櫃位置之規定,不適用於儲存洗艙所生稀釋污液之艙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