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適用本規則之船舶,應依其計劃載運附表一所列化學品之危險性,採左列之一種設計標準:一、第一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非常嚴重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最高之預防措施,以防止該危險貨物之洩出。二、第二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重大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最高之預防措施,以防止該危險貨物之洩出。三、第三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足夠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適度之防護,以提高在受損情況下之殘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