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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照明設備及電力器具所使用之電壓不應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而其他動力設備及電熱設備所使用之電壓不應超過二百五十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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