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船體採用木質材料構造之小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船體構造適用木質漁船船體構造規範之規定。二、在沿海區域航行或作業者,應在機艙前面設置堅固之完整艙壁。三、在靠近內燃機部分之船體,其有著火之虞處,應以金屬板等耐燃材料防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