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普及服務之遞送時效除受天候或交通運輸等因素致影響送達時效者外,應符合下列基準,且送達比率每月平均應不低於百分之九十六:一、臺灣本島內或離島內互寄,自寄出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
但印刷物自寄出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達。
二、臺灣本島與離島間或離島間互寄,自寄出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達。
但印刷物自寄出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