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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遞送普及服務營業據點,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營業日至少為五日。
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營業時間應公告於營業據點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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