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外,中華郵政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或撤銷登記: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不當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正式收據。
十、以登記證供他人使用。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金管會核准之保險業務;或為未經金管會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十二、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
十三、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四、其他有損保險形象。
登記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記。
受停止招攬、撤銷登記之業務員,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覆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