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業務員經授權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中華郵政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中華郵政公司對其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負連帶責任。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記證上。第一項所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下列之行為: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四、其他經中華郵政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中華郵政公司在辦妥業務員異動登記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該公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