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業務員有異動者,中華郵政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登記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記。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記。三、業務員有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記。四、業務員有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撤銷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前項第二款情形,業務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繳回登記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或其繼承人應向中華郵政公司繳銷登記證。第一項第三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註銷登記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