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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業務員有異動者,中華郵政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登記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記。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記。
三、業務員有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四、業務員有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撤銷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前項第二款情形,業務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繳回登記證。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或其繼承人應向中華郵政公司繳銷登記證。
第一項第三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註銷登記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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