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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簽證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一、中華郵政公司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二、中華郵政公司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中華郵政公司之行為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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