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簽證精算人員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其簽證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在簽證報告上有應予說明之情事,而未予說明。二、簽證報告內容有隱飾、不實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揭露或更正。三、採用與有關法令、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不相一致之方式,而未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