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就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簽證報告:一、保險費率之釐訂:簽證精算人員應就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定期檢視其尚在銷售中之商品費率。
如其未具公平性、合理性或適足性時,應提出適當之修正費率或其他可行之處理措施。
二、責任準備金之核算:簽證精算人員除應確定中華郵政公司提列之各種責任準備金不少於法定最低要求外,並應合理確保其數額足以因應其保單未來之給付所需。
如有不足,簽證精算人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建議相關之因應措施。
三、保單紅利分配:中華郵政公司之簽證精算人員應於每年作分紅保單之紅利分配前,建議適當之保單紅利分配方式。
四、投資決策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應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投資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予其訂定投資決策之參照。
五、清償能力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以不同假設之經濟條件及環境,評估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財務清償能力。
六、其他經金管會指定辦理之事項。
簽證精算人員於完成前項之簽證報告後,應另將該簽證報告併同其相關建議事項提報中華郵政公司之總經理。
第一項各款簽證事項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視產業發展及監理需要情形,分別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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