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