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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二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次:一、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二、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三、簽署內容有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為不實或錯誤之聲明。
六、簽署內容不符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七、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命中華郵政公司限制其一年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一、最近一年內遭金管會記點三次以上。
二、最近二年內遭金管會記點五次以上。
三、最近三年內遭金管會記點七次以上。
四、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停止或限制其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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