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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中華郵政公司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核下列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
二、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
三、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
四、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
五、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簡介等文件之印製。
六、教育訓練。
七、檢送金管會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前項會議之內容與查核結果,中華郵政公司應作成會議紀錄備查,並送總經理核閱,備供交通部及金管會查核。
第一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由副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為召集人。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保險商品、或部分變更、停止銷售之保險商品,依金管會或其委託機構規定格式、方式及期限,送金管會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供金管會監理之用或社會大眾查詢瀏覽。
前項供金管會監理之用及社會大眾查詢瀏覽內容至少應包含: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二、保險單條款。
三、要保書。
四、費率表;無費率表者,應提供費率說明。
但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總經理或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
六、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之違規紀錄。
七、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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