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之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或金管會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中華郵政公司停止銷售:一、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二、未經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合格簽署人員評估並簽署。
三、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所檢附之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簽署人員為不實或錯誤之聲明。
六、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而逕行銷售。
七、送審方式與規定不符。
八、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檢附文件或檢附之文件有缺漏,經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
九、未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核准之保險商品,其內容經金管會函請補正,而未於金管會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七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保險商品有前項第六款規定情事者,金管會得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