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及其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中華郵政公司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時,應依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規定之格式、方式及份數,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辦理。前項應檢附之文件,由金管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