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中華郵政公司申請增設郵局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檢附營業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發展沿革與業務概況。二、最近三年郵局增設情形。三、市場分析(一)增設郵局地區之地理、人文及工商經濟環境分析。(二)附近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分布狀況。四、業務經營分析(一)經營之業務項目。(二)組織系統、人員編配及相關設施。(三)競爭條件暨行銷策略。五、未來三年各項業務營運量預估。六、綜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