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並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於每年三月檢附營業計畫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前項增設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時,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中華郵政公司申請遷移或裁撤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郵局時,應述明理由及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事先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前項遷移或裁撤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者,並應函報中央銀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