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中華郵政公司以附條件交易債券及票券時,應於買賣成交單或交易憑證上約定債券或票券名稱、利率、買回或賣回日期及價格,並經雙方確認。前項標的屬債券者,應先簽訂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中華郵政公司參與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時,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中華郵政公司借貸中央登錄公債,準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借貸中央登錄公債之相關規定辦理。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國外債券、票券出借業務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中華郵政公司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