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郵政儲金不得投資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票券。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二、經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票券。三、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