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或信託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之金融機構或證券機構或委託國外資產管理機構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前項委託或信託之金融機構、證券機構或國外資產管理機構遴選標準及投資運用作業規定,由中華郵政公司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