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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
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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