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一、遞送郵件。二、儲金。三、匯兌。四、簡易人壽保險。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六、郵政資產之營運。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