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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
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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