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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
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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