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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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