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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郵件。
三、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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