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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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