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第一項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