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受補助事業執行本辦法所定輔導與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即予廢止或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輔導與獎勵;該受補助事業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相關獎勵。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