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受補助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交各項工作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執行成果之審查,得對受補助事業檢查及瞭解其執行受補助項目之情形或其財務狀況,受補助事業應配合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或查核,受補助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受補助事業拒絕勘查或查核,經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