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除依前二條提出申請外,並應向主管機關以書面聲明下列事項:一、於三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但本辦法施行前違反者,不在此限。
二、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如申請補助時,除前項聲明外,並應聲明無下列事項:一、三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情節重大者。
二、所提供之文件、資訊、支出憑證支付事實登載不實、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三、曾與主管機關簽訂契約,未能履約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四、同一或類似申請計畫已獲得其他機關或主管機關補助。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情節重大之判斷,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一、申請人違法情節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其法律明定屬情節重大。
二、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處有下列裁罰之一:(一)撤銷或廢止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工廠之登記;或令歇業。
(二)同一年度依同一法律裁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以上罰鍰,並有令其部分停工或停業,且未於六個月內准許復工或復業。
(三)同一年度依同一法律裁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以上罰鍰,並令其全廠停工或全營業場所停業,且未於一個月內准許復工或復業。
(四)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
申請人拒絕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時,主管機關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經查證為聲明不實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已補助者,主管機關應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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