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計畫補助者應提出計畫,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計畫目標。二、計畫內容、方法。三、執行時程及進度。四、預期成果及效益。五、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六、績效及衡量指標。七、人力及經費配置。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