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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如下: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之完成車,應由代理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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