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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經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車型,於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販售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申請者應於本辦法公告實施日起二個月內,通知車主並協助其黏貼審驗合格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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