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檢測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不認可其所出具及簽署之安全檢測報告;俟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複查符合後,始予恢復:一、未依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報請備查。二、經監督評鑑有缺失之情形。三、未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複查。四、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提供。五、未能採取各項安排,以利交通部或審驗機構辦理監督評鑑、申訴或爭議案件之處理,經交通部或審驗機構通知仍未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