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69條

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受處罰吊扣、吊銷、註銷者,執行時應分別收繳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後,製發執行單交付被處分人收執。
前項執行吊扣、吊銷、註銷汽車牌照者,應同時繳送其車輛號牌及行車執照。
第一項之執行單為吊扣處分者,於吊扣期滿,被處分人領回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時,處罰機關應將執行單收回附卷;如執行單遺失者,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之人切結附卷。
計程車駕駛人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由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收繳保管或銷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