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仍應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在通知單記明,限於一定期間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