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除前三條規定外,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辦理金融卡、信用卡轉帳或其他方式繳納罰鍰業務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代收罰鍰者,其作業方式應訂約辦理之。前項委託之契約,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後實施。